日本渔港整备费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6页(328字)
日本《渔港法》第20条规定:(1)国家实施渔港修建事业时,国家可遵照政令规定为标准,并争得该渔港的管理者的同意,令其担负其费用的一部分。(2)非国家者实施第3种渔港或第4种渔港的渔港修建事业时,第3条第1款的基本设施修建所需的费用,要按照本法规定划分,分别定出国家所担负的比率。(3)非国家实施第1种渔港或第2种渔港的渔港修建事业时,第3条第1项的基本设施修建所需经费,按照本法规定分别定出比率,由国家对该渔港修建事业的实施者进行补助。(4)非国家者实施渔港修建事业情况下,特别必要时,除前两款规定外,国家可按照政令规定的标准,在预算范围内,对其渔港修建事业实施者,渔港修建事业所需经费的一部分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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