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页(1556字)

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的产品、设计等制定统一的标准并监督实施的行政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制定标准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①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②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③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④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⑤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标准的制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行业标准。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标准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违反标准化管理的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当事人对上述处罚不服的,可自知道该处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标准化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接受复议申请的有关复议机关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决定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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