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7页(1019字)

德国行政法上的一种制度,指行政相对人向议会申诉委员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就自己权益被行政主体侵犯的事实提出申述和诉说,要求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自己权利以相应的救济。德国公民行使行政申诉权的法律依据首先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该法第17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单独地或与他人联名向相应的机构和议会机构提出书面的请求和诉愿。”其次,在《行政法院法》和《行政程序法》中,对公民行使这种基本权利规定了具体的程序保障。德国行政申诉,根据受理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

向申诉委员会的申诉 在德国,根据《基本法》第45条,在议会系统内设立申诉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向联邦议会提出的所有申诉。该委员会由29位成员组成,享有处理行政申诉的广泛的调查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交档案,可以进行实地审查,还可以传唤证人、鉴定人,并可对申诉人进行询问。在调查结束以后,申诉委员会要对相应申诉案件作出处理建议,此种建议必须经全体会议裁决,然后向申诉者通报。申诉委员会如认为申诉者的申诉有理,应将该申诉提交给政府考虑和加以实际处理,申诉委员会作为专门的申诉机构,受理着公民大部分的行政申诉。

向主管部门的申诉 主管部门是指有权就申请的实质问题作出实际处理的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对申诉事项所作的审查称为“异议审查”,这种审查又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异议人向作出原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审查该行政行为,称为“声明异议”。如果该机关认为合理,则给予救济,否则不予救济。相对人对不予救济的决定不服可进行再申诉,此即进入第二个阶段;第二个阶段的申诉从原行政机关转到了其直属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这时的申诉叫作“诉愿”,由有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再审查。“异议审查”有时又称为“非正式程序”。《行政程序法》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撤销之诉、确认救济之诉必须先经过异议审查,异议审查得不到权利救济时,才能适用称为“正式程序”的行政诉讼,以保证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同时减轻行政法院的负担。行政审查的“非正式程序”和行政诉讼“正式程序”的时间衔接规定在德国《行政法院法》中,即异议人收到行政决定后1个月内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诉愿,该机关必须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3个月后,异议人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