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78页(478字)

国家的整体和部分的构成原则。自奴隶制时代以来,采用地域划分行政区的办法代替原始社会按氏族划分部落为国家时起,就形成单一的国家结构。随着奴隶制国家之间兼并扩张的发展,出现了一个王朝统辖多个小国的局面。中国古时夏、商、周三代和古希腊、罗的城邦联盟时代都是如此。人类进入封建社会后,各国实行分封制度,一个封建王国管辖若干封建领地,国王和领主之间经常混战,以强凌弱,进行兼并,最终建立起相对统一的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如在中国,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第一个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在逐步消除封建割据、确立统一市场和实施统一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一些国家逐渐地采用单一制和复合制的原则组成国家。1949年10月1日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1982年现行《宪法》规定,其构成单位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省、直辖市、自治区,1997年7月1日以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构成单位系列的还有实行高度自治并保持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不同于一般的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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