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78页(1930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①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②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到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规定了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对第二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了规定,立法会每届任期4年。1990年《全国人民代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对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即第一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2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10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人,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的有关规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为2年。由于1992年港督提出了一个违背中英联合声明、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衔接和中英两国外长达成的协议与谅解的政改方案,上述全国人大关于第一届立法会的决定无法实施,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提出关于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建议。澳门特别行政区议员多数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第二届及以后各届的产生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作了具体规定,每届任期4年,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对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了规定,第一届立法会由23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行政长官委任议员7人,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中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如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如有议员缺额,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补充,第一届立法会的任期至2001年10月15日。③立法会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立法会主席的职权是:主持会议;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决定开会时间;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的职权与上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相同。④立法会职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大体相似。⑤立法会议员的豁免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议员在立法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非经立法会许可,议员不受逮捕,但现行犯不在此限。⑥议员资格的丧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了议员在一定情况下将丧失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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