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80页(1130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反贪倡廉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这是参考香港现在的情况而作出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的负责人是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廉政专员是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政府的廉政公署是1974年根据《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而成立的,它的首长是廉政专员,直接向港督汇报工作,对港督负责。廉政公署的主要任务是调查一切违反各项条例规定的贪污舞弊案件,并立案检举或进行处分,其反贪污的主要对象是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私人公司。廉政公署的官员被授予广泛的权力,可无需拘捕令而拘捕嫌疑犯,有权进行搜查,有权检查政府各部门及公共机构的行政程序。廉政公署的另一个任务是倡廉,负责对廉洁方面的宣传。派出联络人员经常与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工商社团等保持联系,并且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进行有关的宣传。廉政公署的职员由公署自行招聘,不需要通过公务员叙用委员员会,不属于公务员,不受公务员条例的约束,有些职员是从其他公务部门借调来的,有些则以合约方式聘用,为期约两年半,期满可续约。廉政专员之下设有处级业务部门和行政部门,如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和行政总部,处以下设有科、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9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现在澳门没有专门惩治贪污与负责廉政工作的机构,虽然澳门设有行政法院和审计法院,负责因行政、税务及海关上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审理有关公务法人、公共团体、自治或非自治部门等的财政收支,但无论行政法院或审计法院的作用都不显着。考虑到澳门的实际情况,参考香港的做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设立廉政公署。公署直辖于行政长官,独立工作,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依照法律进行工作。廉政专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的负责人,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对行政长官负责,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廉政公署和廉政专员这种法律地位将有利于公署的工作,能更有效地在廉政方面加强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公共团体、公务法人等的监督。有的意见认为,廉政公署应当属于司法部门,但澳门司法机关的实际状况说明廉政公署由司法机关管理不如由行政长官直接管辖更为有效,更能发挥作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