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4页(304字)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每届人大期间履行职务的法定期限。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代表的任期为5年,乡级人大代表的任期为3年,均从每届本级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1993年以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任期均为3年。1954年《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每届任期为4年,1975年《宪法》改为5年。现行宪法进一步规定,如遇非常情况致使全国人大不能进行选举,全国人大可以全体委员的2/3多数通过,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一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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