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6页(562字)

法律规定食品应当达到的最基本的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观性状。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①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③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④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⑤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洁净,防止食品污染。⑦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⑧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⑨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水卫生标准。⑩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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