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6页(272字)

国家法律赋予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为完成其任务而应享有的权利。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地方教研室和电化教育机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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