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40页(723字)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的行政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药品管理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以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5倍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②对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批劣药相当于正品价格的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③对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或者配制制剂的,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配制制剂,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其所生产、经营药品或者配制制剂正品价格的5倍以下的罚款。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进口的药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的药品未经国境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的;擅自进行新药临床试验或验证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流程,致使药品标准发生改变的;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在市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⑤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注明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有效期的;违反药品包装或者违反发运中药材包装规定的;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贴印标签或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擅自收购、销售未经审核批准的新发现或者从国外引种的中药材料的。上述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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