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80页(755字)

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影视制作机构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依法予以的行政管理。所谓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是指从事电视剧、电视综艺及电视专题节目和动画故事节目的制作、复制、发行等活动的单位。根据《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9月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6号令发布),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规划和管理工作。申请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负责对该机构的年度制作计划和制作内容进行审定的上级主管单位;②有5名以上具有广播影视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业务经历的固定创作人员;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制作、复制影视节目所必需的机房、设备;④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申请应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下列违反影视制作机构经营管理的行为,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①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②制作内容反动或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凶杀暴力节目的;③违反影视制作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的;④制作的电视节目低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⑤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及固定办公和制作场所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规规定的;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营业满1年的。对未领取《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电视节目制作的单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责令其停业,查封所制作的节目,并处以非法经营所得2倍的罚款。对播放未持有《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节目的电视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节目收购费用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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