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12页(1390字)

议会内阁制国家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的代议机关或立法机关的成员(议员或人民代表)就行政事务或其他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质疑,要求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予以答复的制度。起源于英国议会。政府基于议会的信任而存在,故政府有责任接受议会的监督,议会也有权利要求政府向议会负责,其中包括议员向政府总理、部长或任何有关的行政官员提出问题的权利,即质询权。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大小,质询分为三种基本形式:①书面质询,也称质询,议员将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政府部长在一个指定时间内作答。书面质询的内容多与政府重大政策有关,且多由反对党议员提出,目的在于给政府出难题;有时,政府想阐明某项政策,也可以让本党议员提出问题,使政府有机会表明态度。②口头质询,亦称为小质询,在议会质询时间中议员随意提出问题,要求有关部长回答,通常在部长回答完书面质询后作为附加问题提出,属于最难回答的一种质询形式。③询问,议员为得到有关信息、背景材料而向政府部长提出的多属技术性的问题。除询问外,如果政府成员未能说明政府政策或行为的合法依据,质询就可转变成对政府的不信任投票,所以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重要手段。西方国家议会的议事日程上一般有专门的质询时间,按照质询提出的顺序或重要性给质询案分配编号和回答时间,有关部长到时按顺序作答。但西方国家对议会质询权也设有诸多限制,如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政府有权拒绝回答,又如有些国家议会议长有权决定哪些质询案可以交给政府回答。我国现行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了三种质询程序:①全国人大的质询程序: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的质询案。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质询程序:提出质询案的人员为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受质询机关可以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程序:地方各级人大开会时,代表10人以上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省级和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成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程序与全国人大质询案的处理程序大体相同。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即受质询的机关、质询的问题即内容。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切其他国家机关都要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所以,受质询机关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质询案由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常委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质询案提案人有权列席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提案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经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决定,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主席团、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广义上讲,我国法律规定的质问和询问在性质上也属于质询制度范围。参见询问和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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