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48页(2116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成立于1954年9月。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共1226人,其中中共党员668人,占54.5%,民主党派274人,占22.3%,无党派人士284人,占23.2%;工人100人,占8.2%,农民63人,占5.1%,解放军60人,占4.9%;少数民族177人,占14.4%,妇女147人,占12%。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79人,委员长为刘少奇,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副委员长彭真兼秘书长,委员65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召开了5次会议。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选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并决定了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选举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任命了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55年7月5日至30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报告,批准了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通过了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决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兵役法,通过了关于授权常委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关于撤销热河省西康省并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第2款第10项规定的决议、关于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并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第2条第1款条文的决议。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1956年6月15日至30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并批准了1955年国家决算和1956年国家预算,审议并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第2款第4项、第5项的决议。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1957年6月26日至7月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周恩来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审议并批准了1956年国家决算、1957年国家预算和1957年国民经济计划;审议并指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通过了关于第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问题的决议,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决议和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关于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的决议,关于中缅边界问题的报告的决议。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58年2月1日至1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195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58年国家预算及1958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所作的《关于当前文字改革工作和汉语拼音方案的报告》,通过了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定,关于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决议,关于中国科学院院长、副院长任免问题的决议。

根据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每月两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增加或者减少。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举行了110次常委会会议。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许多重要法令,其中包括逮捕拘留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人民警察条例、户口登记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农业税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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