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07页(427字)

与地方行政立法相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行政规章的活动。中央行政立法包括中央政府行政立法和中央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在我国行政立法中居主导地位,调整全国范围内的普遍问题和必须由中央统一作出规定的重大问题。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国务院各部门享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法律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也适用于全国范围,但不得同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仅授予国务院部、委以规章制定权,而未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等其他工作部门有制定规章的权力。但国务院直属机构等其他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非常需要规章制定权,而且实践中它们已经在广泛地行使此种权力,这需要今后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确认。

上一篇:终身制 下一篇:终审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