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回收废油处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4页(253字)
韩国《海洋污染防止法》规定:(1)回收发生在船舶、海洋设施的和排出到海洋的废油要在废油处理设施、自家处理设施或贮藏、处理设施处处理。(2)废油处理业的许可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准拒绝废油的接收。(3)废油处理业者按共同部令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准备废油处理台账并记录废油处理量等,其保存期限是从最终记载日起为3年。(4)废油处理、清扫业者所设置的废油处理设施或油舱清扫设施应符合规定的设施基准并加以维护。(5)废油处理业者要按适合于共同部令的废油处理方法来处理废油。
上一篇:韩国废油处理许可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