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饮料容器经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7页(382字)

瑞典《特定饮料容器回收法》规定:(1)凡经营罐装饮料或进口瓶装饮料瓶的,需持有对用于消费的啪嗒瓶进行商业性转移的特别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问题,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加以审查决定。(2)经营许可证必须包括啪嗒瓶的重新使用或循环利用制度。(3)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回收利用制度的运作,以及防止乱扔所应采取的措施。(4)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应当根据环境和资源管理所要求的条件来确定。退回啪嗒瓶的消费者有权得到退瓶押金。(5)可以对经营许可证规定一定期限。(6)属于经批准的回收系统的啪嗒瓶,应当标识有关信息,以示区别。(7)有特别理由的,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证的义务规定例外情况。(8)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在主要方面未得到遵守的,许可证发放机构可以撤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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