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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106页(1501字)

《全国环境监测条例》第九条规定:“各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所辖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下达各项环境监测任务;

2.制定环境监测工作及监测站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3.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各项工作制度、业务考核制度、人员培养计划及监测技术规范;

4.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环境监测网工作,负责安排综合性环境调查和质量评价;

5.组织编报环境监测月报、年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

6.组织审核环境监测的技术方案及评定其成果,审定环境质量评价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

7.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的国内外技术合作及经验交流。”

该条例规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2.对各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全国环境监测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各级环境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及业务考核;

3.组织研究环境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收集、储存、整理、汇总全国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编制全国环境监测年鉴,绘制环境污染图表,综合分析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定期提出报告;

4.负责全国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组织研制、生产、分发环境监测标准参考物质,筛选和确认全国统一采用的环境监测仪器装备;

5.承担国家综合性的环境调查与重大污染事故调查,负责国内重大污染事故纠纷和国际间环境纠纷的技术仲裁;

6.参加制订和修订国家各类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7.参加编写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

8.参加国家新建、改建、扩建重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和治理工程环境效益的监测。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测站和各部门的专业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能。,关于监测站的管理,《条例》规定,各级环境监测站实行党委(支部)领导下的站长分工负责制,站长由专业技术干部担任。条例还明确要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规定“环境监察员是环境监测站对各单位及个人排放污染物情况和破坏或影响环境质量的行为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的代表”。条例还明确建立报告制度,规定:“环境监测月报、年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均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出。”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环境监测的要求,同时,《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的规定,关于公布环境状况公报的规定,都要求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国家环境保护局已经着手进行这个条例的修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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