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外国渔船执照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8页(360字)
马来西亚《渔业法》第19条外国渔船执照中规定:(1)应通过马来西亚代理向渔业总局长提出向外国渔船发放在马来西亚渔业水域内捕鱼的执照的申请,马来西亚代理须对这种外国渔船进行的捕捞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除上述规定外,总局长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他规定的资金额作为外国渔船进行活动的保证金。(2)依照第21条的精神,根据本条发放的所有执照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并应遵守总局长规定的条件,同时,除第(1)款要求支付的资金额及根据本法制订的条例规定应付的费用外,还应为执照支付总局长规定的资金额。(3)在不损害第(1)款的情况下,任何按照第(1)款项支付的作为保证金的资金将用于支付或补偿由于外国渔船活动结果而加惩的罚款或提出的赔偿。如资金额有结余,则在热照期满时或被吊销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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