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页(293字)

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的规定,澳门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的区别在于是否有资格享有居留权,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权并有资格领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非永久性居民则不享有居留权,但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非永久性居民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担任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等公职,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也不得担任公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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