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76页(606字)

也称“身体自由”。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已公认为是个人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没有人身自由,就无所谓其他自由,就不可能有人的创造性活动,也就没有人类的进步和文明。它在道德理念上已被宣布为基本人权。无论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类型和现实条件存在多大的差异,人身自由得解释为:①行动自由;②住宅不可侵犯;③禁止拷问和酷刑;④有保护人身自由的救济手段。

对于人身自由的保护,英国的法治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其救济手段主要是申诉和人身保护状。申诉制度使得受害人得把受害情况诉请法庭,而法庭必须受理并审查违法者。人身保护状制度使得受监禁者可迅速得到法院的审查和裁判,无罪得立即释放,否则法庭也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拒不执行人身保护状者,构成“藐视法庭罪”。

关于人身自由,我国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作了明文规定。1982年《宪法》则规定得更为全面和合理,主要表现为: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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