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01页(2305字)

又称行政裁判、准司法。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运用准司法程序处理具体案件,解决特定争议的活动。行政司法曾在下述意义上被使用: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与普通法院的民事司法、刑事司法相对应。由于此意义的行政司法现已特称行政诉讼,我国行政法学界已基本上不予采用。

行政司法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它的客体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的案件:①传统的民事性质的案件。虽然这些案件中的争议发生在私权利主体之间,但由于它们或与行政管理有关,或需要专门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处理,如土地、森林、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争议、专利商标权属争议等,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行政机关处理和解决这些争议案件。②行政案件。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实施的某种管理行为或作出的某种处理决定而发生的争议,此类争议往往由熟知行政政策、具有行政经验的行政机关先行处理。③以准司法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案件。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准司法程序而不是传统的一般行政执法程序以实施某些涉及相对人重要权益的行政处理行为,如行政处罚、拒绝颁发或吊销许可证等。关于行政司法的客体主要还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①认为行政司法的客体只是一般的行政争议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争议,以准司法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案件不包括在内;②认为行政司法的客体只是特定的民事争议,理由是实践中行政司法与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已形成严格区别,后者与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一道,归入行政救济的范畴。

行政司法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①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两方关系;行政司法中,行政机关与被裁决者的关系是近似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三方关系,行政机关充当争议公断人、以裁判者的身份出现。但在以准司法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中,由于行政机关内部职能分离,也存在三方关系。②行政执法的前提是非争议性的法律事实,而行政司法的前提是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即使以准司法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也是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可能作出的不利决定有异议而引起的。③行政执法适用的是一般行政程序,以灵活、效率为其特色;而行政司法适用的是近似于普通司法程序的准司法程序,以公正、严格为其特色。可见,行政司法是行政机关行使区别于一般执法权力的裁判权力,故其又称行政裁判。但是,行政司法也不同于普通法院的司法活动。①行政司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普通司法的主体是法院。②行政司法权是不完全的,一则其客体是法律规定的特别种类的案件和争议,二则其作出的裁决通常不具有最终性,当事人不服还可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而普通司法行使的是完全司法权,不仅其客体包括一般的民事、刑事和行政争议,管辖范围广,而且其作出的裁决(通常经过两审)是最终裁决,当事人即使不服,裁决也发生有拘束性的、稳定的法律效力。③行政司法的客体具有行政性,皆与行政管理有关,是属于现代行政管理权限内的事项;而普通司法权除审理行政争议外,还可处理刑事、民事争议,包括与行政管理无关的民事争议。④行政司法适用的程序虽较一般行政执法程序严格、公正,但因其毕竟是行政机关的办事程序,为便于行政管理和争议的及时解决,该程序相对于普通司法程序则显得灵活、简便。⑤行政司法的体系是分散的,各行政司法机构分别设在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之下;而普通司法机关是自成体系的法院。正是由于上述行政司法的不完全性,故其亦称“准司法”。行政司法与一般行政执法、普通司法的区别反映了行政司法的内在特征,也揭示了行政司法的性质是行政管理行为(具有特殊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而不同于不可诉的司法行为。

行政司法起源于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是典型的行政司法。行政司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在于:①现代社会迅速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矛盾和争议大量出现,无论就案件的数量还是就案件的复杂性而言,普通法院都显示出能力上的局限性,需要有法院以外的国家机关分担部分案件的处理。②现代国家行政机力广泛而又深入地介入社会,上述的许多矛盾和争议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内,为了及时解决这些矛盾和争议、维持社会秩序,行政机关要求拥有处理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和争议案件的权力。而且,这些案件的处理需要专门的知识和经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这方面比普通法官更具优势。③顺应形势而创设的行政司法较普通司法办案迅速、费用低、手续简便,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传统司法的公正精神,当事人通常也乐于选择行政司法解决的途径。④现代民主法治原则的发展进一步要求相对人有权参与对其权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过程,一些传统的行政执法开始采纳以听取相对人意见为核心的准司法程序。

行政司法是现代民主法制的重要环节,其在社会中发挥着以下作用:①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不致遭到任意侵犯;②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防止其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③提高解决纠纷和争议的效率,保证行政相对人时间与金钱的节约,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团结与安定;④完善了行政权限的内容,使广泛的行政管理权力得以正常、有效、顺畅的运作;⑤开辟了新的纠纷解决途径,减轻了法院的负担。

行政司法就其形式而言,目前我国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也具有行政司法的性质,但仅具有从属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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