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01页(348字)

行政机关应相对人的申请,对涉及相对人的有关事实、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进行确定、认可和证明的行为。确认的主体是行政机关,确认的内容是涉及相对人的有关事实或权利义务关系。确认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形式包括确定、证明和认可,如对专利归属权的确定、对收养关系的认可、对居民身份的证明等。确认与许可有时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先确认某种事实,然后给予相应许可。当然,确认与许可有着重要区别。首先,两者的对象不同,行政许可使相对人解除某种禁止和获得某种权利,而确认不涉及权利的赋予和禁止的解除,确认只对客观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定、认可和证明。其次,两者的法律效果不同,许可的法律效果从行为成立时开始,而确认的法律效果通常要溯及行为成立之前的事实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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