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铝质饮料容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7页(283字)
瑞典1982年349号法令颁布《铝质饮料瓶循环利用法》规定:(1)本法适用于通过铝质易拉罐“押”金制度而促进铝质饮料瓶(铝质易拉罐)的循环利用的活动。(2)本法所指的“活动”,是指只有由从政府得到许可证者才能从事的活动,许可证应当附以必要的条件。(3)政府可以发布有关进口铝质易拉罐费用的法规,以及那些有必要确保国产或进口的易拉罐(空罐或易拉罐)在建立起来的押金制度情况下能够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规。政府可以发布这样的法规的任务赋予一个行政管理机构。(4)故意或过失地从事违法行为者,可以被判以罚金或1年以下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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